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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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的实施办法》(民委发〔XX〕11号)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用和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拨款,学校及其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各种途径所取得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 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库存材料包括专用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统一制度,归口管理;供管结合,落实责任;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勤俭节约,加强维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国资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办公室,后勤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某大学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房屋,家具等资产的管理;(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招标采购,验收,负责设备维修和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口管理部门是指二级单位.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分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各分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各院,系,直属单位(含职能处室)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使用管理;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设备的需求计划和配备方案,协助理科实验中心管理实验室;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区内道路,室外构筑物,植物,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院系图书期刊资料由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使用;后勤集团:负责租赁,托管或划转后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清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除租赁,托管,划转给后勤集团批准设立的经营实体的资产外)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一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财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管理部门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第十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的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事发〔1995〕89号)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并由经营实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二)由审计处提供的审计报告.(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四)学校主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长签署的批文.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四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应有技术人员二人签署鉴定意见,5万元以下(含5万元)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法定的代表人审批;5万元以上到20万元(含20万元),由单位领导办公会审批;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国家民委批准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或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十七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五章 物资采购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物资采购和供应,组织招标和实施政府采购,对外鉴定购物合同,办理设备的进口,免税手续,指导并组织某场采购.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要引进某场竞争机制和建立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分散采购要实行招标,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程序.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事先进行论证.物资购置必须从严管理,先报批再采购,单位要规范审批程序.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集体企业性质的单位可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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