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演讲范文
来源:范文都 本文已影响2.18W人
来源:范文都 本文已影响2.18W人
资兴市政府法制办 郭 昌 明
近来全国部分媒体报道了洛阳市中级法院一起种子纠纷案。在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背后隐藏着不“寻常”,引发不“寻常”的是洛阳市中级法院对该其种子纠纷一审判决中书([XX]洛民初字第26号,以下简称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句话。这句话就是“……《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正是这句话,该案不仅遭到了河南省人大的质疑,而且主审该案的女法官法学硕士李慧娟面临撤销审判长和调离审判岗位的处分。社会各界对此也褒贬不一,从而引发了法学界对国内法律冲突适用的再思考。这我们称之为“李慧娟现象”
XX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的文章报道此事。该文指出“……这起种子官司,给了人们丰富的讨论空间,从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到司法审查,到法制的统一性……,这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对此,笔者认为,该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均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一 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即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将法律意图最大限度的贯彻落实。其特征有三:一是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法律适用程序;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准绳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的法律;三是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改变法律意图。就这起种子官司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错误有三:
1、 审判工作越权
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适用法律的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工作的职责是在程序上保障法律意图的贯彻落实,而非在实体上对法律意图的进行裁判。如果法院对法律意图进行评判的话,则法院审判工作有越权之嫌。
就本案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就案件所涉《种子法》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的适用上,只能依法作出适用选择,而不能该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实体裁判:“……《河南省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向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样的裁判无疑是以判决书的形式在实体上向社会宣告——《种子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无效。这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严重背离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
2、 法理司法化
法理与法律是两个不同概念。法理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限定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法理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不得司法化。
从该民事判决书中我们不难发现,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款自然失效的理由是“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这一理由显然是是法理中的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理论,而不是法律规定。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的这一裁判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法理司法化”。
3、 推不出
《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和备案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适用条款,仅仅只说明——在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上,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优先适用。我们无法从中推出——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就得失效,这一判断。质言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并非一定失效。
再回到本案中来,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洛阳市中级法院根据法律意图,根本推不出《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一判断,只能得出《种子条例》相关条不适用的结论。
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该民事判决书,遭到河南省人大的质疑,是在情理之中,毫不意外。
二 国内法律冲突,能依法解决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法律为我们解决此类问题,提过了两种途径。
1、 治标法
法院仅在法律适用的程序上,依据《立法法》对法律适用的规定,直接对冲突的国内法律规范的适用作出选择。虽然这种方法不能从实体上纠正下位法的违反上位法现象,但是极为经济,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涉及国内法律冲突部分的裁判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在价格方面《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不相吻合(也可以写明具体的冲突条款序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 被告提出在种子的价格方面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样处理,洛阳市中级法院既避免了“法理司法化”也避免了从实体上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当然失效”,且又又将自己的审判行为切实置于现行有效法律框架之内。
2、 治本法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本案审理,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冲突的法律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实体处理。这种方法能够彻底解决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但诉讼成本高,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本案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同时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规定将《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待处理完结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由于洛阳市中级法院绕过现行有效法律框架,而应用“法理司法化”的手段,来解决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所以难免会产生“今后对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作类似处理仅在法理之中”的意外。
透过本案,我们所注重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更重要的是,法院审判工作突破现行有效法律框架的“法理司法化”给法律秩序所带来的冲击。
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
感国旗下演讲稿——恩,让生活之树开满阳光之花
“中正慎罚”观念的高扬——包拯法律思想述评之一演讲范文
爱国演讲稿——行教师之责,授爱国之道
演讲稿——用智慧编织强国之梦大纲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感国旗下演讲稿——恩,让生活之树开满阳光之花大纲
国旗下的讲话之——做一个文明之人
高中生爱国演讲稿——世纪之交的思索
师德师风演讲稿——让师之言,传师之爱
大学生国庆演讲稿——弘扬爱国之情,树立报国之心大纲
演讲稿——用智慧编织强国之梦
理想与现实之间 ——漫谈法学流派与法治演讲范文
慎而思之,勤而行之——霸气口号
师德师风演讲稿——让师之言,传师之爱大纲
步如澄明之径 ————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的应用及研究演讲范文
高一学生国旗下演讲稿——持之以恒,成功的基石大纲
实施成果要展现,持之以恒是关键——团队经典口号大全
个人入党思想汇报范文——我的信仰,闪耀人性之光
优秀党员事迹材料——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旗下的讲话之——专心致志,做学习的主人大纲
诗情画意的校园之秋演讲稿
搏生命之极限,铸青春之辉煌——体育口号大全
决战中考励志演讲稿范文
情理之外意料之中经典散文
国旗下的讲话之——专心致志,做学习的主人
美学乃伦理之母——布罗斯基演讲稿
中学生演讲稿——架起交流的心灵之桥
教师演讲稿——师德,教师的立身之本
“中道”之忧——SARS下行政强制诸措施的展开演讲范文
“理性化”之分析——《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读书报告演讲范文
纪念一二·九运动演讲稿——弘扬爱国之情大纲
高一学生国旗下演讲稿——持之以恒,成功的基石
丁磊出任网易首席执行官 意料之中情理之中
司法何时权威——对程序公正价值的再思考演讲范文
口才之领导讲话选对象演讲稿范文
纪念一二九运动演讲稿——弘扬爱国之情
纪念一二·九运动演讲稿——弘扬爱国之情
丁磊出任网易首席执行官 意料之中情理之中
关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一分为三”看法治演讲范文
打造团队文化,留住可用之才——在高级班班会上的演讲
英语演讲稿——Of Love,论爱情中英文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