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通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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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房屋出租通告,供大家参考!

房屋出租通告模板
房屋出租通告范文篇一

根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xx〕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xx〕13号)、《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市财政局 xx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xx〕376号)等相关规定,xx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建设进度组织对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1080套,其中火车北站项目308套,秀水花苑项目547套,保利茉莉公馆项目129套,金水龙泽苑项目96套。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面向xx区在20xx年12月7日之前已取得《xx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家庭进行配租。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次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届时xx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取。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四、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计分排序和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

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xx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到户籍地的住房保障中心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配租登记日期截止12月7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2、为方便申请人登记,保障现场登记秩序,本次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时间段进行。具体登记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具体登记日期见下表:

地 点:振华路155号xx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计分排序

依据《xx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发〔20xx〕672号)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计分排序。同时,根据本次实物配租房源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确定正式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本次公开配租最终得分以配租登记结束日(20xx年12月7日)为准。20xx年12月15日,入围名单及选房顺序将通过《xx日报》、《xx晚报》、xx住房保障网、xx区政务网对外公布。

(三)轮候选房

1、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选定配租房屋,并领取《xx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

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xx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xx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进入正式及候补入围名单,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未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除外)。

五、监督举报电话:

xx区住房保障中心:

xx市住房保障中心:

xx区住房保障中心

年10月31日

房屋出租通告范文篇二

根据《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xx市人才安居办法》、《xx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启动xx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xx园)的配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xx园为地铁xx西车辆段上盖保障房,位于南山区大南山西南侧,预计20xx年7月底前交付使用。该项目总房源3208套,其中1564套面向社会配租;1644套定向配租,其中6套预留作为维保用房。

二、配租对象

(一)社会配租对象

社会配租对象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具体名单可登录以下网站查看:

xx市住房和建设局网址:

xx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址:

(二)定向配租对象

定向配租对象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及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或总部企业人才,有关事项另行公布。

三、具体房源及分布

(一)面向在册轮候人配租房源

1564套,包括一房一厅272套(建筑面积约40㎡)、两房一厅1240套(建筑面积53-62㎡)、三房一厅(小)52套(建筑面积约67㎡)。上述房源分布在5、7、9、10栋。

(二)定向配租房源

1644套,包括单身公寓104套(建筑面积约38㎡)、一房一厅272套(建筑面积约40㎡)、两房一厅1024套(建筑面积53-62㎡)、三房一厅(小)52套(建筑面积约67㎡)、三房一厅(大)192套(建筑面积100-109㎡);其中预留6套安排作为维保用房。上述房源分布在1、2、3、4、6、8栋。

上述房源单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xx市地籍测绘大队最终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四、配租方式及程序

面向在册轮候人的配租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选房排位规则

本次配租的选房排位顺序将根据认租家庭在轮候册中的轮候排序依次确定。轮候排序相同的,按照规定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二)配租房源面积标准

以在册轮候人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配置房源面积。单身居民可选一房一厅;两人家庭可选一房一厅和建筑面积57.5㎡以下的两房一厅;三人及以上家庭可选本次公开配租房源所有户型。

两人家庭可选的两房一厅户型具体套数,待xx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最终的测绘报告后另行公布。

(三)配租程序

1.网上认租。

有意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册轮候人凭备案回执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手机验证码登录xx市住房和建设局或xx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中心”)网站,点击“保障性住房全流程服务专题”中的“轮候申报”,网上确认家庭人口等信息,在线提交认租申请 。

网上认租时间为:20xx年4月21日9:00-20xx年5月20日18:00。20xx年5月20日18:00前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

在册轮候人如轮候信息发生变更(如家庭人口数、住房、婚姻状况、计划生育、户籍等),应在20xx年5月20日前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到市租赁中心申请变更。本次认租家庭的信息以20xx年5月20日为确定时点。

市租赁中心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咨询电话:23913773(5条线)。

2.认租名单核查及公示。

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网上认租的申请家庭信息进行核查,确定认租家庭名单及选房排位,并在我局和市租赁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3.选房和签约。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租家庭,安排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年,期满后按规定申请续租),具体时间安排等另行通知。

由于项目现场各项竣工查验等工作尚在进行,出于安全原因不便安排现场看房。将通过网上看房形式,通过实景拍摄,形成房源现场场景的三维模型,各选房家庭仅通过电脑或手机端,即可对项目的周边环境、小区配套、样板房的室内格局和装修配置等情况进行浏览。网上看房指引将于选房前在我局和市租赁中心网站发布,敬请留意。

五、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太阳能热水收费标准

(一)租金标准

基准租金标准为23.1元/月·平方米;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

(二)物业管理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为3.2元/月·平方米。

(三)太阳能供水收费标准

该项目为太阳能热水全覆盖,无集中辅助加热设施,已预留分户加热燃气管接口。市有关部门正在核定太阳能热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以经核定的价格为准,自实际使用开始计费。

六、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xx市住房和建设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xx市住房和建设局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一楼“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室”,投诉举报电话:83788218。

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七、重要提示

(一)认租家庭没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补交居住证,其已成年且仍没有本市户籍的,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根据《xx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认租家庭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三)因轮候人数众多,房源配完即止,请申请家庭密切关注在我局和市租赁中心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和通知通告,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认租。

(四)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婚姻、计生、户籍、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五)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我局将依据《xx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xx市住房和建设局保障房业务办理大厅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咨询电话:23913773(5条线)。

xx市住房和建设局

3月31日

 房屋出租通告范文篇三

我校现有房屋对外进行公开招租,欢迎合格的承租人参与承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学校二号大门对面的职工食堂4楼房屋,房屋面积约500m²,房屋装修完善,该房屋适合写字办公、茶楼。

该房屋以年租金40000.00元为底价基数进行竞价招租。

二、承租条件:

(一)竞租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或者自然人。投标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代表委托书。

(二)承租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合法经营。

(三)本次招租,竞租人自行到现场勘验。

(四)竞租人报名时应说明竞标门面号。

三、要求:

(一)竞租人的竞租报价必须高于上述招租底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二)具体租赁起止日期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以现状出租。

(四)承租方进行装修装饰须经租赁人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租赁人所有,未经租赁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五)承租方不得转租或将租赁房屋出借他人使用或以合作名义进行转租,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改变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租赁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七)租赁人保证提供招租的房产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所有门面经营不准超出学校招标经营范围。对招租标的物设定用途,位于居民区、学校等周边区域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经营范围包括:高污染、噪声大、气味浓,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的食品加工店、歌舞厅、冷作加工、汽车货运、机械维修等经营项目,即“不扰民项目”。

四、报名时间与地点

(一)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下午16:00点止。

(二)报名地点: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行政楼107室)

五、其它事项

(一)竞标时间及地点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布。

(二)竞租人可进行本次招租中多个门面竞标。

(三)为保证竞标的公平与公正性,竞标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500元人民币,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3日内全额退还;未履行中标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老师 、吴老师 联系电话:023-58563xx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范文篇一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通告如下:

一、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出租方、承租方应当依法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

2、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出租房屋;对于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

3、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约定额定居住人数;出租方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租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对现有住房改造出租的,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

4、对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出租房屋,当套内居住使用人数大于10人(含本数)的,出租方应当配备应急照明灯具和灭火器材,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出租方、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职责,确保完好有效;对合同中未约定的,由承租方承担。

6、出租房屋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承租方应当确定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承租方应当接受出租方和其他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消除,属于出租方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消除。

8、不得擅自将住宅出租用作公共娱乐、仓储、生产加工等场所。

二、居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急救常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2、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3、不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不擅自拆改、安装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等设施,并定期检查有无泄漏。

5、不卧床吸烟,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应当采取可靠防护措施,教育儿童不玩火。

6、不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堆放杂物,不在楼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7、严禁生产、经营、储存或者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8、定期清理厨房和阳台的杂物,经常检查电气线路,外出时关闭火源、电源和气源。

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3、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4、对占用、堵塞、封闭、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5、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并组织人员疏散。

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督促提醒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3、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

本通告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

特此通告。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7月15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范文篇二

为规范房屋租赁,坚决取缔非法租赁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适用本通告。

二、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不包括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管理。

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三、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根据租赁房屋的不同类型,相应地到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它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

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可以委托各街道、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登记业务的收件工作。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九)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位于拆迁范围内的;

(十)不具有房屋租赁证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修缮房屋,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

六、租赁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处罚;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罚;房屋租赁当事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发布前已租赁房屋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向国土房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已租赁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登记手续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出租房屋规定条件的,按照本《通告》第六条规定处罚。

八、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当协助国土房管部门加强租赁房屋管理,组织对租赁房屋的清理整顿,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处罚。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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