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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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产、建筑物、器械、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三条 生产经营需要新增固定资产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做出下一年度的年度分月、季度分月购置计划和预算。
第四条 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讨论通过,总经理审批后交由管理部门实施采购。
第五条 对于计划外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提出正式报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购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公司日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第七条 管理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填写一式四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
管理部门一份,使用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二份。管理部门验收签认后依固定资产的类别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等。固定资产的登记应一物一卡办理。未经验收登记的固定资产不予报销。
第八条 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必须签认后移出。
第九条 使用部门应尽保管之责,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移拨。
第十条 管理固定资产的人员交接时应将其经管的固定资产交接清楚,并由接交人员办理责任签认手续,以明责任。
第十一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应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清楚,如有缺少或
手续不清,应予追究赔偿。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检查,并呈报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人员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办理手续或任意转移、对外拨借损坏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但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盘点后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二份,注明盘盈、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呈报总经理核准后送财务部。管理部门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属于管理不善或毁损、丢失的,应追究过失人的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十五条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六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第十七条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八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十九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记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二条 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一)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估计的净残值比例为原值的4%;
(二)固定资产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主要指固定资产报废、投资、销售、毁损。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会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消账,并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如需提前报废,应写明原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毁损,应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的,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由管理部门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如确实不需要,使用部门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对外销售或有偿转让,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事先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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