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和规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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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 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下文是细则和规定的区别,欢迎阅读!

细则和规定的区别
细则和规定的区别:规定

概念

作为文种的规定就是 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为贯彻某政策或进行某项管理工作、活动,而提出原则要求、 执行标准与实施措施的规范性公文。(《 新应用写作》朱悦雄主编)

规定是 规范性公文中使用 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 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 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 法律、法规;加强其项 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结构

规定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 构成。

2)时间和依据。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注明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有的 规定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的。

(2)正文。正文的内容由总则、分则和 附则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缘由、依据、指导 思想、适用原则和 范围等。分则即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

特点

1、从针对的问题和涉及的对象看,它们都是针对带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涉及的是大多数的人和事,并非少数或特定的人和事。

2、从约束力和法定效力看,它们都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它们的效力是由法定作者的法定权限与 规范的公文内容决定的,包括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人员、 机关等等。

3、从产生程序看,它们产生的程序极为严格和规范,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和正式公布的程序。

4、从公文语言的使用看,它们要求运用语言要讲究高度的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

5、从效用原则看,一般实行“ 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即公文效力所及只对文件正式成立后发生的有关人和事;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旧文件”即行废止,以新文件为准。(《 应用写作》1998年8期)

规定的分类 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

细则和规定的区别:细则

写作要求

1.任何细则都是为贯彻执行某一条规而制发的,必须首先说明制定细则的条文根据,根据几条就注明几条,不能随意增减。

2.必须注意细则的补充性和辅助性,并体现在一个“细”字上,把有关条规具体化、细密化,而不是在原有条规之外另起炉灶,再来一个“补充说明”。

3.要注意细则条文的逻辑顺序,一项一事,体现出相对的独立性。

4.细则写作必须坚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系”的原则,即必须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条规,联系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细则特点

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规范性

细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特点。

补充性和辅助性

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操作性强

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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