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见(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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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__________公司(下简称“A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服务协议》(下简称“《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A公司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拟由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X公司(暂定名,下简称“股份公司”)所涉及的设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
1.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观点和评价,均是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发表的。
2.就本法律意见书,股份公司筹委会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以及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审查证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应当查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宜向股份公司筹委会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按有关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律师将在相关文件中对所引用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股份公司是拟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设立的XX公司。
2.股份公司的五家发起人A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均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3.依据重组方案(待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将全资所属__________公司的主要经营性净资产、____________大厦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经评估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他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上述出资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主发起人A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保留在主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已经得到明确的界定。由于股份公司设立所引起的涉及资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以及其他对发起人的行为或财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5.主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按照1∶0.87比例折为______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部分资产经国家财政部财评函字[ ]______号文批准立项,经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且评估结果已经获得财政部财评字[ ]______号文确认,构成占总股本的73%的国有法人股;其他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出资,按照相同比例折股,构成占总股本的27%的社会法人股;上述股权设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6.股份公司已按法定程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预核准登记,拟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XX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规定。
7.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而拟定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和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股份公司章程将于股份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实施,并构成对股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文件。
8.A公司所持股份为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73%,该部分股权经国家财政部[ ]______号文确认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其他发起人股均为法人股。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界定、各股东持股比例等均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股份公司的设立尚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式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所进行的工作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的,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致: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___________总公司(下简称“A公司”)与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服务协议》(下简称“《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A公司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拟由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____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下简称“股份公司”)所涉及的设立事宜,出具体法律意见书。就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
1.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观点和评价,均是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发表的。
2.就本法律意见书,股份公司筹委员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以及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审查证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应当查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宜向股份公司筹委会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按有关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律师将在相关文件中对所引用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股份公司是拟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公司的五家发起人A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公司均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3.依据重组方案(待______________批准),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将全资所属______公司的主要经营性净资产、__________大厦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经评估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他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上述出资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主发起人A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保留在主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已经得到明确的界定。由于股份公司设立所引起的涉及资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以及其他对发起人的行为或财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5.主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按照1:0:87比例折为_____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部分资产经国家财政部财评函字[ ]______号文批准立项,经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且评估结果已经获得财政部财评字[ ]_____号文确认,构成占总股本的73%的国有法人股;其他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出资源共享,按照相同比例折股,构成占总股本的27%的社会法人股;上述股权设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6.股份公司已按法定程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预核准登记,拟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规定。
7.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而拟定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和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股份公司章程将于股份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实施,并构成对股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文件。
8.A公司所持股份为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73%,该部分股权经国家财政部[ ]____号文确认界定为国有法股,其他发起人股均为法人股。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界定、各股东持股比例等均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股份公司的设立尚待______________正式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所进行的工作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的,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
____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致:_______________厂
根据____________厂(下简称“A厂”)与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本所担任A厂重组并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重组设立股份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重组设立股份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组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准文件和内部授权文件、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主要资产权益、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A厂有关部门等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重组设立股份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A厂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A厂及其他发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厂为本次重组设立股份公司所涉申报审批设立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A厂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A厂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其自成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无依法律、法规规定须予终止的事由发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其他发起人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C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D有限公司(下简称“D公司”)、E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E公司”)均系依法设立的公司,具备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
2.A厂为重组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已委托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基准日对由股份公司拟租用的所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已取得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3.A厂为重组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而委托_____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______年____月___日为基准日对其拟投入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的评估,已经财政部批准立项,有关资产评估结果已经财政部确认。
4.基于设立股份公司,A厂已拟订资产重组方案(下简称“重组方案”)。根据重组方案,A厂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为其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生活后勤服务及其他相关社会服务的有关资产仍保留在A厂。A厂拟订的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根据重组方案,A厂拟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评估的净资产为____万元,其他发起人,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前述出资均以_____%的折股比例折为国有法人股或法人股。根据我们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国有股权的管理规定的理解,我们认为,A厂拟订的上述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有关折股方案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已获财政部批准。
6.A厂拟订的重组方案中有关未纳入重组范围的资产的处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股份公司发起人拟订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已载明《公司法》规定须予载明的事项,其内容未违反《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股份公司拟任职的首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没有法律禁止任职的情形。
9.股份公司已于____年___月__日在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公司名称预核手续,并获该局核发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0.参与股份公司设立工作的境内中介机构包括________[中介机构名称]等,前列机构均具备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核准的证券从业资格。
综上,我们认为,A厂重组并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厂向股份公司审批部门申请审批设立公司之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所留存一份,一份由A厂保存,一份呈送股份公司审批主管部门。
______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的股份制合作合同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合作组建:____有限公司,乙方投资1万元,占____有限公司10%的优先股股权,其余投资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____有限公司)预计在3个月内,建立和完善各地城乡的加盟____人事务所,组建成:___集团;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驻各地办事处职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务。
三、乙方作为股东会员,有权督导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驻各地办事处职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务。
四、各地经纪人事务所独家代理乙方同类业务、事务在本地区的经纪工作。
五、各地经纪人事务所代理乙方在各地的业务、事务的具体内容,由乙方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随时签发《授权委托书》确定。
六、甲方将乙方的具体业务、事务上传到甲方的《____网》网站,并在甲方的周刊上刊发,以便各地经纪人事务所执行。
七、乙方根据委托的业务、事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标准,并与乙方所在地的经纪人事务所和甲方达成具体业务、事务的《委托代理合同》。
八、乙方交纳的股金既作为乙方加盟甲方《____网》的会费,又作为乙方委托甲方业务、事务的保证金和预付佣金,乙方不拥有甲方实际股权。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另议。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和甲方的《____章程》及《____网》公布的内容执行。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的股份公司监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开。出资多的发起人已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应到会监事__________人,实际到会监事__________人。会议由出资多的发起人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选举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监事总数__________ %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监事总数__________ %
弃权__________ 人,占监事总数__________ %
与会监事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在 市签署:
甲方:发行人,即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省 市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主承销商,即 证券公司
住所: 省 市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 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发行A股 万股;乙方为依法成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认可具有主承销商资格,
2. 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 万股,现委托 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负责策划本次承销事宜, 证券公司同意接受此委托。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销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A种股票发行的主销商和股票上市推荐人,由乙方负责总承销股票业务。本次股票发行采用包销方式,即在承销期限内未能全数发行完毕,未售出部分股票由乙方全额购入。
第二条 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总市值
2.1甲方本次委托乙方代为承销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2.2甲方本次委托乙方向社会公共发行的股票总额为 股。
2.3每股发行价格为 元。
2.4发行总市值为 元(即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总额)。
第三条 承销期限及起止日期
3.1本次股票承销期为 天(不超过90天)。
3.2承销期限自刊登公开招股说明书之日起至第 天为止。
第四条 承销付款方式及日期
在本次承销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无论是否全部发行完毕,乙方均应将全部股票款项(如未全部发行完毕,也包括自己包销部分的股款)在扣除承销费用后,一次划向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账户信息为:开户行: ;账号: ;开户名: 。
第五条 承销手续费的计算、支付方式
5.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发行总值的 %作为主承销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制作费(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书的制作)、主承销协调费等。
5.2承销费用由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股票款项时扣除。
第六条 其他费用与承销有关的费用
与本次股票发行(承销)有关的其他费用,如广告宣传费、印刷费等费用由甲方确认后由其承担。该等费用不包含在第五条所指的主承销手续费中。
第七条 上市推荐费
上市推荐费按本次发行面值 %收取,由乙方一并在移交股款时扣除。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的权利
8.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勤勉、尽责地承销股票,并有权对整个承销活动进行监督。
8.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全部股票款项(在扣除承销手续费和上市推荐费以后)。
8.2甲方的义务
8.2.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本次股票发行所需的所有详尽、真实、完整的资料和文件,以便乙方的工作顺利地进行。
8.2.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的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对其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的权利
9.1.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本次股票发行工作给予配合。
9.1.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真实、完整、准确的。如果甲方未尽此项义务而致使本次股票发行受阻或失败,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9.1.3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有关承销手续费、上市推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9.2乙方的义务
9.2.1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规定,尽责、勤勉地完成本次股票承销活动。
9.2.2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发行股票的申报手续,制订发行时间表。
9.2.3乙方负责组建承销团,制订股票发行具体方案,编制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或资料,并与有关方面签订分销合同,资料备忘录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并负责处理、协调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9.2.4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上市辅导(具体协议以后再签)和推荐上市等服务工作。
9.2.5乙方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即其对在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所知道甲方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声明
甲、乙双方保证,双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直到本次承销结束日为止,在事先未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招股说明书以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发行的信息,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的承诺
11.1甲方保证其为乙方提供的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资料文件为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重大误解、虚假性陈述和重要遗漏。
11.2甲方承诺,为了本次A股的顺利发行,将视本次A股发行的进程同意乙方提出的相关合理要求,包括采取相应的行为和提供相应的文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则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予以全额赔偿(有其他具体规定除外);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下为具体违约责任的规定:
12.1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又选择其他证券公司担任相同或类似的角色的,其与其他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而且还应履行本协议下之全部义务;如果已无法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股金总额的 %作为赔偿金;
12.2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本次A股未能发行,应向甲方支付股金总额的 %作为赔偿金;
12.3乙方延迟划拨股款的,按同期银行利率+ %来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如果双方自友好协商开始后 日内未能达成一致,则视为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自本协议签署日到承销结束日之间,如果发生任何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重大变故,而且此等变故为双方所不可预料、不可避免,而且已经或者将会对甲方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本次A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决定暂时中止(不可超过30天)本协议或者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和补充
15.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5.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15.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之一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附则
16.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16.2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内空白区域内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16.3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其他 份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名称: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是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中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宗旨: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方式:
第二十条 经营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则下,适度发展多种开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章 设立方式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是由朱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有限公司、张___、李_____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为人民币______元正。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股票是公司依法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书面凭证。公司股票每股面值_____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公司股票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人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持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构成公司的股本金。公司以全部股本金作为注册登记资金,非经股东大会决定不得增减公司股本金总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财务部门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退股。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可按《公司法》的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转让,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赠与、继承、抵押,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收其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进行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4、按其所持股份获取红利并优先购买新股;
5、公司终止后取得剩余财产。
第三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
5、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职责另定。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规范职工参政议政渠道。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列立帐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形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担任因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董事、或者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三个,推选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成员中有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汉语书写。
第八十四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八十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应当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以前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社会监督。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八十九条 公司税后利润
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当年的利润总额在按法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九十一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它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九十二条 公司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股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九十三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 法定公积金在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四条 公司红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红利分配形式: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代扣代缴社会公众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 用人、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定的原则,在"企业工资的增长不高于其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收入的增长不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第一百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 除合并、分立外,其他情形下的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和社会投资者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并分别采取通知或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议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全体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告:
1、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认购方案;
4、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种类、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办法、期限,如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公告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的转换条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等方面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及条款;
10、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应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和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份优先权;
5、增设新股份类别;
6、扩大股份的认购范围,改变股票交易方式;
7、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8、增设或取消可转换债券;
9、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它条款的变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的颁布与本章程发生冲突时,本章程依法进行更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实施细则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章程用汉语书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批准机关审核,同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大会。
本发起人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
a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人身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共同在_________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与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元;股本总额为_________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面值人民币_________元,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存续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本协议每个发起人各自向其他发起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其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其有权发起设立本公司,并已得到各自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内部批准或授权;
3.每个发起人将根据公司设立的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和各个中介机构的要求,签署文件、提供资料及其他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是:
1.a公司以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的房屋、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权和_________元的现金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2.b公司以人民币现金_________元作为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3.c公司以人民币现金_________元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4.d公司以人民币现金_________元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5.e有限公司以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的专有商标权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第十条 各个发起人同意设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简称“公司筹委会”),并授权公司筹委会具体负责公司设立事宜,内容包括办理
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草拟公司设立文件、草拟公司章程、报批公司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批公司设立、筹备公司创立大会、联络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务。公司筹委会由各发起人共同选派人员组成。
公司首届董事会成立时,公司筹委会工作结束。公司筹委会的费用由a公司先行垫付,公司成立后计入公司开办费用,由公司予以偿还;公司设立失败则由发起人各方按照所认购的股份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各发起人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设立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缴足其所认购股份的股款。各发起人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公司筹委会应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各发起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批准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后三十日内向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a公司推荐_________名、b公司推荐_________名、c公司推荐_________名。各方同意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按本协议约定由其他各方发起人推荐的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长由a公司推荐的董事人选担任。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a公司推荐一名、b公司推荐一名、职工代表一名。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首任总经理由a公司/b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六条 公司不能成立时,各个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未足额认购股份的发起人应对已足额认购股份的发起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发起人应对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其他义务,致使他方因此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个发起人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作
出。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各发起人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时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在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9:00在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召开。会议应到董事______名,实到______名,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__________先生/女士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选举__________先生为公司董事长,__________先生、__________女士为公司副董事长;
2.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与会董事签字: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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